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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海洋与渔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我市海洋与渔业发展战略,拟定海洋与渔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辖区内省颁的海洋资源、渔业资源管理技术标准和渔业行业各类产品、质量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研究提出海洋与渔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组织拟定全市海洋功能区划、海域开发规划、海洋与渔业发展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协调各部门、行业的海洋利用开发活动。

    (三)监督检查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维护生产秩序,保护海洋资源与渔业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实施辖区内的巡航监视、监督管理,查处违法活动;维护国家海洋与渔业权益,代表国家行使海洋监察、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承办并组织协调重大权益纠纷,依法处理涉外渔事案件。

    (四)监督管理辖区的海域使用。组织实施海域功能区划制度、使用许可证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维护海域使用秩序,承担海域勘界工作。

    (五)负责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拟定海洋环境保护整治规划;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海洋渔业水域生态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工作。核准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参与审核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依法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故。

    (六)负责渔政管理、渔港监督工作。依法管理与保护全市渔业资源。负责管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渔业电信工作。依法对全市渔港水域和渔船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查处渔船安全事故。

    (七)负责渔业管理工作。指导渔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养殖发展,指导、协调深海和远洋渔业开发活动;负责渔港、水产养殖病害防治网络的规划和建设管理;协助组织指导水产品市场与流通信息网络的规划和建设管理。指导海洋与渔业防灾、减灾工作。

    (八)负责海洋与渔业科技管理工作。研究拟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科技兴海”、“科技兴渔”战略,负责行业人才培养教育和重大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的管理。

    (九)贯彻执行国家海洋与渔业涉外法律和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有关对外(台)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监督执行国际海洋与渔业公约、条约和双边、多边协定,依法处理行业方面的涉外事件。

    (十)负责海洋与渔业经济的统计、财务、信息、资料和档案管理和服务工作。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组织建设、纪检监察、人事、劳动工资、计划生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对全市性海洋与渔业社团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以及对地方政府的业务指导。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更新时间:2008.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