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4、《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办理条件:
1、船舶来源合法;
2、船舶具备适航条件;
3、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一、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需报送的材料
1、按规定填写的《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2、船名号核准表;
3、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购买取得所有权的,应交验购船发票或者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新建船舶应交验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渔业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如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所有权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取得船舶所有权的文件,其他情况应当提供书面合同;
4、除新建船舶以外,应交验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
5、共有的船舶需出具所有共有人签字并盖章的股份构成协议书;
6、证明船舶所有人身份的文件:属于外国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应交验国家有关主管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等有关文件;
7、由境外购进的渔业船舶,应当出具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签发的准予进口渔业船舶的批准文件;
8、船舶照片三张(左弦、右舷、船尾);
9、登记机关要求交验的其他证明文件。
(二)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变更登记需报送的材料
1、按规定填写的《渔业船舶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表》;
2、原《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3、原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4、变更船舶尺度、吨位或作业方式以及船舶主机类型、数目或功率,还应交验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船舶技术证书;捕捞渔船还应交验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船舶技术证书;捕捞渔船还应交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批准文件;
5、登记机关要求交验的其他说明文件。
(三)注销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因船舶所有权转移,或船舶灭火、失踪满6个月,或船舶报废、拆毁等原因,申请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应提供原《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和《船舶航行签证薄》,以及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申请表和原《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如上述证书无法提供,应书面说明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文件,按登记机关的要求,在报刊上公告声明原证书作废。
二、核准发证程度
登记机关应在自受理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收费
办理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不收费。
经办科室: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渔政渔港监督科 联系电话:0593-2366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