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网上办事渔业船舶(国籍)登记及其变更、注销登记
一.请选择一个办理事项
二.按以下办事流程向有关部门申报及提交相关资料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及其变更、注销登记  — 申报流程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4、《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部经38号令)
 
办理条件:
1、船舶来源合法;
2、船舶具备适航条件;
3、船舶已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
4、船舶应按规定的位置标明船名、船号、船籍港;
5、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一、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登记需提供下列材料:
1、船舶(国籍)登记
(1)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
(2)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注销登记时,提供所有权注销证明);
(3)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4)船舶照片三张(左弦、右舷、船尾);
海洋捕捞渔船还应交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用于远洋生产的渔业船舶还应交验农业部的批准文件。
 
2、变更登记
渔船变更船名号、船籍港,或者渔船所有人名称(所有权没有转移)、地址或共有人之间变更,或者改变船舶主机功率、主尺度和总吨位的,应当申请办理渔业船舶(国籍)变更登记。
申理办理渔业船舶(国籍)变更登记,除提供前款第1、2、3项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原《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改变船舶主机功率、主尺度和总吨位的海洋捕捞渔船,申请变更登记的,还需交验《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3、注销登记
因船舶所有权转移,或船舶灭失、失踪满6个月,或船舶报废、拆毁,或以光船出租到境外等原因,申请终止或注销船舶(国籍)登记的,除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外,还应交回原《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和《船舶航行签行簿》,以及《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发证机关收回);如上述证书无法提供,应书面说明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文件,按登记机关的要求,在报刊上公告声明原证书作废。
 
(二)受理
1、受理机构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的申请,分为三级受理;
(1)从事远洋航行和作业的渔业船舶,由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受理;
(2)在其他航区航行和作业,且主机功率≥44.1千瓦或船长≥12米的渔业船舶由船舶所在地的市级登记机关受理;
(3)在其他航区航行和作业,且主机功率<44.1千瓦或船长〈12米的渔业船舶由船舶所在地的县级登记机关受理。
 
2、受理程序
登记机关对申报人提出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后,按下列不同情形予以办理:
(1)申报的渔业船舶(国籍)登记(含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下同)不属本登记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向申报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报人向有关登记机关申报。
(2)申报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报人当场更正。
(3)申报人提供的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补正(齐)全部材料,并出具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报的国籍登记事项属本登记机关管辖范围,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或者申报人按本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的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场或者五日内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登记通知书。
(5)申报人申报国籍登记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登记告知书,说明理由和依据。
前款1、3、4、5项规定的不予受理国籍登记告知书、补正告知书和受理登记通知书应当加盖本登记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二、登记发证程序
本级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渔业船舶登记申请,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登记之日起,当场或五日内决定准予或不准予登记。
准予登记的,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级登记机关印章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不准予登记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原因,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收费
1、船舶登记(注册)收费按主机功率大小,分类收费:
(一)15千瓦(20马力)100元
(二)16-44千瓦(21-60马力)200元
(三)45-146千瓦(61-199马力)300元
(四)147-440千瓦(200-599马力)400元
(五)441千瓦以上(600以上马力)500元
2、渔业船舶变更登记收费50元。
3、渔业船舶注销登记不收费。


经办科室: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渔政渔港监督科          联系电话:0593-2366091  
| 更新时间:2009.11.03    查看次数: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