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网上办事渔业船舶检验核准
一.请选择一个办理事项
二.按以下办事流程向有关部门申报及提交相关资料
渔业船舶检验核准  — 申报流程
(渔业船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运营检验和临时检验)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4、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国渔检(法)[2000]37号和[2002]67号);
5、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国渔检(船)[2003]31号)
6 、钢质渔船建造规范(农渔检(规)[1998]23号)。
 
一、初次检验的核准
(一)受理条件
1、船舶必须在持有与承建(改造)船舶相适应的“渔船修造工厂认可证书”的厂家建造(改造)。
2、船舶建造(改造)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
3、制(改)造捕捞渔船必须持有符合该船要求的《渔业船舶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4、制(改)造渔船尚未开工制(改)造
(二)申报初次检验需报送的材料
1、按规定填写的《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
2、船籍港渔港监督部门签发的船名号编制证明;
3、经审查批准的该船有关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批文及审图意见书;
4、船舶建造(改造)合同及技术协议副本;
5、承造厂的渔业船舶修造厂工厂认可证书复印件;
建造或改造的捕捞渔船还应当提供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改造的船舶还应提供原船舶检验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原船舶技术文件及原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船检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开具收到申报材料的书面凭证(当场决定受理申请除外)。
 
(三)受理检验程序
船检机构对申报人提出的初次检验申请进行审查后,按下列不同情形予以办理:
1、申报的初次检验事项按规定不属本船检机构管辖范围的,应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向申报人出具《不予受理检验告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报人向有关船检机构申报;
2、申报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报人当场更正;
3、申报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补正(齐)的全部内容(材料),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报的初次检验事项属本船检机构管辖范围,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或者申报人按本船检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的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检验通知书》。
5、申报人申报的初次检验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场或在五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检验告知书》,说明理由和依据。
前款1、3、4、5项规定的不予受理检验告知书、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和受理检验通知书应当加盖本船检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四)核准发证程序
1、船检机构应在自受理检验之日起五日内指派两名以上验船人员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规程,对检验项目实施现场检验;
2、对经检验合格的,应自检验完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核发给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3、对经检验不合格的,决定不予核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应出具《不予核准检验通知书》,说明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验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收费
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0]559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收费。
 
二、营运检验(年度、定期、期间、换证)和临时检验的核准
(一)受理条件
1、报检船舶属于持有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核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的营运中船舶。
2、承接该船舶维修的单位(工厂)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3、渔船船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报废的船龄的。
4、购置的捕捞渔船还应当按规定办理船网工具指标批准手续。
 
(二)申报人需报送的材料
1、按规定填写的《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
2、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3、承修厂的渔业船舶修造厂工厂认可证书复印件(需要求);
4、船舶修理(改造)合同及技术协议副本(船舶修理或改建时);
购置的渔船申报临时检验,还应当提供该渔船船籍港所在地渔港监督部门签发的船名号编制证明,及原渔业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复印件;购置的捕捞渔船申报临时检验,还应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三)受理检验程序
船检机构对申报人提出的营运检验申请进行审查后,依照上述初次检验受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四)核准发证程序
1、船检机构应在自受理营运检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或在受理临时检验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指派两名以上验船人员在船舶受检地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规程,对检验项目实施现场检验;
2、经检验合格的,受理检验机构应当自营运检验完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或者自临时检验完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签署意见或者核发给渔业船舶检验书。
3、经检验不合格,决定不予核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受理检验机构,应出具不予核准检验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验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经办科室: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渔政渔港监督科          联系电话:0593-2366091  

         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渔业船舶检验科          联系电话:0593-2822698


暂无表格模块下载
 
 
 
 
 
| 更新时间:2009.10.13    查看次数: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