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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请选择一个办理事项
二.按以下办事流程向有关部门申报及提交相关资料

宁德市海洋与渔业局_海域使用权许可

受理单位

宁德市海洋与渔业局

联系电话:2817036

审批依据

l、《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
2、《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3、《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
4、《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国海发[2006]28号);
5、国家海洋局及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的其他有关规定。

审批条件

1、围海30公顷以上不足60公顷,以及不改变海域使用自然属性的用海300公顷以上7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2、符合海洋功能区划;3、海域使用申请材料齐备;4、项目所在区域未设置海域使用权,且尚无计划设置更重要的开发利用方式;5、海域的界址和面积清楚准确。

申请材料

1)海域使用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名称、项目用海类别、使用期限、位置、面积、用途、作业方式,并附宗海图(原件一式四份);

2)资信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和与申请使用海域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证明,其中,单位申请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申请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四份);
3)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原件一式四份);
4)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或者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原件一式四份);

5)油气开采项目提交油田开发总体方案(复印件一式四份);

6)国家级保护区内开发项目提交保护区管理部门的许可文件(复印件一式四份);

7)存在利益相关者的,应当提交解决方案或协议(复印件一式四份);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复印件一式四份)。 

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海洋与渔业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5天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初审:经办人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不含征求意见和环评评审、听证的时间);
3、审核:市海洋与渔业局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4、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政府审批;
5、办结:准予许可的,在5个工作日内发证(不含公告时间)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见附件

收费依据

1、《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
2、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闽政办[2007]153号)。

联系电话

2817036

联系地址

宁德市行政服务中心海洋与渔业局窗口

 

 

 

 

 

| 更新时间:2010.01.04    查看次数:1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