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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宁德市海洋与渔业局 |
联系电话:2817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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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l、《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2、《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3、《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4、《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5、《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 6、国家海洋局及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的其他有关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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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条件 |
1、除避风(避难)以外的其他锚地、出入海通道等公用设施用海; 2、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项目用海; 3、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经核实经济损失达正常收益60%以上的养殖用海; 4、海域使用金申请减免材料齐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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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减免海域使用金的书面申请,包括减免理由、减免金额、减免期限等内容; (2)能够证明项目用海性质的相关证明材料;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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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
1、受理: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海洋与渔业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发 《缺件通知单》,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 2、初审:经办人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及现场进行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如资料不合格制作补证通知书; 3、审核:市海洋与渔业局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4、上报:在5个工作日内转报同级财政部门或上报省级海洋部门审批; 5、办结:准予减免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不予减免的则做出书面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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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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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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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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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宁德市行政服务中心海洋与渔业局窗口 | |